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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占用公共车位,二手车占用公共停车位宁波

tamoadmin 2024-06-12 人已围观

简介1.公共车位被商家霸占怎么处罚2.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谁管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修订)4.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如何投诉如果汽车长期停放在公共车位,那么交警会对机动车所有人作出警告,或者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不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处理这些长期占用公共车位的汽车,城管部门也有权处置。通常的做法是先联系这些汽车的所有权人,贴公告公示,如果车主仍然没有将车辆移走,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就有权

1.公共车位被商家霸占怎么处罚

2.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谁管

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修订)

4.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如何投诉

二手车商占用公共车位,二手车占用公共停车位宁波

如果汽车长期停放在公共车位,那么交警会对机动车所有人作出警告,或者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不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处理这些长期占用公共车位的汽车,城管部门也有权处置。通常的做法是先联系这些汽车的所有权人,贴公告公示,如果车主仍然没有将车辆移走,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就有权将汽车拖走,进行报废处理。如果没有公告的话,是不能将这些汽车报废的。

我国的公共停车场资源,都是要合理使用的,不能随心所欲的占用,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对 “长期停放”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解释,但车主们还是要合理使用资源,避免被当做僵尸车处理。

车位指停车的地方,包括露天场所及室内场所。车位按收费可以分为两种,免费车位和付费车位。在车场管理中,通过车位出租,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是停车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常将车位分为固定车位和临租车位。许多人员流动大、商业往来频繁的地方都会设有地上、地下的立体停车场以节省空间。在城市规划的公路两旁或开阔处一般都会划出停车位以为司机停车提供便利,但是在城市中如果在没有划出停车位的地方停车,则可以视为违章停车,执法部门可以予以进行罚款。

长期使用公共车位,若长期停放汽车,可向110交警大队投诉举报!若使用物品私占车位,找当地城管进行处理。若在小区内私人长期占用公共车位,找物业举报即可。侵占公共停车位违不违法:1、违法;市政道路内的车位则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圈占。2、民法中的侵占应该理解为无权占有,是一种保持一定存续期间的不法事实状态,即无所有权人非法占有所有权人的所有物并拒不返还所有物,此中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刑法中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公共车位被商家霸占怎么处罚

私占公共停车位属侵权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有关规定提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依法给予罚款,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还在交管、城管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处罚力度、单靠一个行政部门的人手去处理简直是天方夜谭,可以将各大停车场的资源作为共享,分时停车,同时可以通过限时有偿使用的价格调节机制,收取一定的停车管理费,从而发挥最大的使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占用公共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有关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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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谁管

占用公共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车位被商家霸占投诉途径如下:

1、当事人打交警队的电话报警就可以的,直接找交警队现场抄牌,拖走就可以了;

2、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投诉反映。

不按规则停车处罚方式: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

综合分析,商户霸占公共车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交管部门进行举报,交管部门会依法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修订)

交警和城管管理。公共停车位位于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依法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圈占,霸占公共停车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的,可以向交警和城管部门投诉。占用公共停车位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停车位指的是由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划定和管理的、供广大市民免费或有偿使用的停车场或停车位。

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如何投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餐饮、、银行等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餐饮、、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位,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位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第十二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三条 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符合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可以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车辆乱停乱放或者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僵尸车,属交警部门管理范畴,投诉举报电话:110。使用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属于私自占用公共资源,属城管执法部门管理范畴,投诉举报电话:12319。

法律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停放类型有序停车。城市举报范畴,使用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属于私自占用公共资源,应该属于城管执法部门管理范畴,都可以打这个电话12319。占用地方是超市或大型商场等地,这种情况比较好办,可以寻找超市商场保安等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不管可以找相关领导。占用地方是银行等单位门口,这些地方一般也比较多,也可以找保安协调,实在不行直接打银行等单位电话投诉。很快就会有人处理。小区内占用,这个时候找保安不一定有用,需要找到小区物业来处理这个问题。路边公共区域,这种时候没有保安没有物业,该怎么举报呢,这个时候可以联系这片区域的城管,来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内公共区域被占,这些一般保安的管辖范围,如果保安管不了可以通过向相关的人事负责的部门去举报哦。全国统一举报,如果上面情况都不行的话,直接110举报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文章标签: # 公共 # 停车场 # 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