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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oadmin 2024-07-19 人已围观
简介1.2013年天津机动车限号政策2.上海现在二手车过户具体什么流程和制度3.限制交易的二手车用赠与公证合法吗备案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车主姓名、类型、号码、车主****、车牌类型、车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码、机动车登记证号。2018年5月17日,各市县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当地二手车市场申请备案的二手乘用车进行了清查比对,逐一审核车辆信息并进行登记。核实属实的,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
1.2013年天津机动车限号政策
2.上海现在二手车过户具体什么流程和制度
3.限制交易的二手车用赠与公证合法吗
备案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车主姓名、类型、号码、车主****、车牌类型、车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码、机动车登记证号。
2018年5月17日,各市县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当地二手车市场申请备案的二手乘用车进行了清查比对,逐一审核车辆信息并进行登记。核实属实的,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二手乘用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市、县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公证证明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件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并将电子文件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经公证的二手车存量信息将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18年7月1日前分批向社会公布。未发布的车辆不包括在二手车库存中。经确认,公布的二手乘用车存量应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转让。二手车存量过户登记手续,在《通知》发布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手车存量过户登记后,原车主不生成更新指标;购买库存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二手车转让时或二手车报废后不生成更新指标。购买库存二手车,应到当地二手车数量控制机构,凭库存二手车备案确认的公证文件及相关材料,直接取得库存二手车指标证明。
海南交警提醒,自《通知》发布以来,任何汽车销售交易如:退订合同、更改购车或付款凭证开具时间(含押金)、发布虚信息等。,导致车辆无法登记、转让和过户变更登记的,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提供虚材料骗取注册的,经核实予以撤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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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机动车限号政策
法律分析:不需要,二手车交易合同本身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合同生效不代表机动车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于买受方名下,合同生效只意味着买受方有权依照合同要求出卖方协助转移机动车的所有权,否则出卖方依法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汽车所有权的转移,还需要汽车现实的交付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海现在二手车过户具体什么流程和制度
都有全文了。。。
天津市人民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津政发〔2013〕41号
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本市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批准公布。
四、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七、公安交管部门于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预签登记表)、车辆销售统一存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3年12月22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公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非天津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对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或交款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实行。
咨询网站:天津法制信息网;
网址:.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电话:24539354,2453935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特此通告。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13〕42号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二)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以上机动车车牌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
(二)公共汽车、班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汽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管部门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左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名下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二)属夫妻双方名下各有1辆或多辆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三)属同一家庭(一个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四)单位名下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咨询网站:天津法制信息网;
网址:.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电话:23394637;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8号。
特此通告。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109号
各区、县人民,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市人民决定成立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崔津渡 常务
副组长:孙文魁 、市人民秘书长
武长顺 市政协副、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龚建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剑刚 市商务委主任
韩启祥 市监察局局长
武 岱 市交通港口局局长
苗宏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海福 市工商局局长
姚来英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局长
雷颖君 市法制办主任
钱长龙 市审批办主任
程安亭 市国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政策制度,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办公室主任由武岱兼任。
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限制交易的二手车用赠与公证合法吗
一、办事条件 (一)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逾期未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三)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四)法院等部门查封、财产抵押及“被盗抢”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五)右方向车辆,车辆档案电脑信息中注明“不准过户”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过入方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五)过入方明(单位车辆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出具《居民》、户口薄或暂住证)和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六)下列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证。 2、工程救险车、施工车需过户的,应先变更使用性质,过入方须提供上牌额度。 3、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的车辆(黑牌或Z字号牌),以及领馆的车辆过户给本市单位和境内居民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过户时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车辆管理所档案室开具的《查询联系单》。 4、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二年过户给个人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 5、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方可办理过户;未满三年办理过户手续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日期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起算。 6、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摩托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未满五年办理过户手续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 7、本市公安系统“警”字号牌和“沪O”号牌的车辆过户,须经市局后保部装备处批准。 三、办理程序 (一)车主携带所需材料至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让成交手续,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 (二)机动车过户手续办结后,将《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三)以下情况过户,无须进交易市场,凭第二条所列材料将车辆开至浦东验车场3号楼在用车受理9号窗口受理。1、人民法院调解、载定或者判决所有人转移的机动车,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人转移的机动车,凭《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凭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国家机关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凭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合法。车辆不过户,做公证也是公证买卖合同,这样只有债权的法律效力,没有物权效力,所以是合法的。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