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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渡口二手车评估_重庆大渡口二手车评估中心

tamoadmin 2024-06-26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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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是2017-07-12注册成立的内资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812号负1-1、1-2。

重庆智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4MA5UPMB34K,企业法人兰世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智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养老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家政服务;舞蹈培训、声乐培训、美术培训(以上培训均不含专业艺术院校招考科目辅导);房屋中介服务(不含房地产评估);二手车中介服务;保洁服务;会议服务;承办经批准的文化交流活动;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宠物寄存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票务代理;汽车服务;健康信息咨询(不得从事医疗诊治活动);货物运输代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食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Ⅰ、Ⅱ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美术品、家具、文化用品(不含出版物)、装饰品、水果、鲜花、汽车、法律咨询(不得从事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许可和审批的业务)、零售烟草制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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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产交易过户需要交纳个人房产税吗,怎么交,交

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公告,2020—2021年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面均价的2倍为25820元/平方米,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这意味着2022年重庆市对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起征点为25820元/平方米。

重庆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主城九区。澎湃新闻记者查询贝壳找房App看到,2021年12月9日-12月22日的两周时间,渝中区解放碑商圈新房成交均价为26083元/平方米。以合景泰富天銮住宅为例,单价约33000元,主力户型在115平方米-236平方米之间,总价约每套在420万-770万元。此外,江北区新房成交均价为17798元/平方米,环比下跌4.5%;沙坪坝区新房成交均价为14974元/平方米,环比上涨2.8%。

二手房方面,近一周(2021年12月24日-12月30日)在渝中区解放碑附近的二手房成交均价为11593元/平方米,江北区二手房成交均价为15388元/平方米,沙坪坝区的二手房成交均价为12410元/平方米。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自2017年1月14日起,重庆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2020年,重庆主城区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是指成交建筑面积价格达到19587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

《决定》明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税率方面,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决定》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决定》同时规定,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重庆智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目前开始征房产税的只有上海和重庆,如果你不是在这两个城市的话,是不需要交房产税,如果在这两个城市之一,那么以下分别是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政策:

(一)上海

本地户籍: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

外地户籍:新购

计税价格:交易价格70%,以后按评估价

税率:0.6%低于平均价格2倍的0.4%

免税额:人均60平(含60)

第二套购入后一年内第一套卖出,退税

(二)重庆

(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种情形需要缴纳房产税:

1.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存量增量都收,认定标准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就不需要交税。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子,不管是高档房还是低档房,都得缴税。

税率:平均价格3倍以下0.5%,3-4倍1%,4倍以上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统一都是0.5%。

免税面积:2011年1月28日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第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不予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予扣除;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章制度

重庆智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2013-06-04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812号负1-5。

重庆智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407031294XH,企业法人傅伦权,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智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拍卖业务,文物拍卖,二手车拍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除外);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不含小型客车租赁);二手车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软件开发,市场调查,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版权代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国内贸易代理,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4748988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672家。

重庆智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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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房地产实施转让和抵押限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转让和抵押限制。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的规定缴纳税费。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如实告知房地产权属状况、质量安全现状和有关抵押关系、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等情况。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

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鼓励商品房现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同时公布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

(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项目或者按幢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名称,预售商品房位置、幢号、楼层、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

准予预售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总建筑面积,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商品房预售人需要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第十七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

(三)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

(六)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

(七)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售房现场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以下信息查询:

(一)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第十九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预售人承担。已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的地区,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网上签订合同,同时将合同的基本信息传送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网上登记备案。预购人网上登记备案后可以到预售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领取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未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的地区,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预售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买卖双方出具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已登记备案的合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交易双方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依法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从发放该项目按揭贷款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预售资金由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代为收取。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应当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预购人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由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共同监管。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售资金应当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人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持工程监理机构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证明,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提出划款申请。未提供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直接向预售人划款。

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预购人公示,供预购人查询和监督。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需查阅相关资料的,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虚明或者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与预售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预售人改变已经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必须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预售人经批准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涉及合同约定的预购人权益的,预售人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与预购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合同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

预售人改变合同约定,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预售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预售人依法转让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自申请转让之日起,停止预售。在批准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预购人,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项目受让人再行预售商品房的,应当重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预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预购人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预购人应当书面告知预售人,再转让双方应当在原合同上记载有关合同权益转让事项,并向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法律、法规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预购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二)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房地产需要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征收补偿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地产为抵押财产;货币补偿的,抵押人应当将征收补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三十条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者改变用途时,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到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拟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已设立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向购房人明示该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或者解除抵押后方可销售。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包括现房租赁和商品房预租。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让渡房屋使用权,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六)属违法建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提供真实有效证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租赁房屋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条件并保障承租人的住用安全,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转租协议,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房地产、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

房地产价格评估,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一)备案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聘用人员名册;

(四)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规定了资质、资格许可的,应当提交取得许可的证明。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二)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关示范合同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房屋买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网上签约。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人员应当加入一个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未取得注册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统一承接后交由注册的执业人员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员不得代为收取客户交易资金、定金和相关税费。

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成交的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支付交易资金,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资金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的资产。

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应当向交易双方当事人公开,供交易双方当事人查询和监督。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执业;

(四)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误导、欺诈当事人或者赚取交易差价;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收入;

(七)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转让、中介、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单位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四)拍照、摄像、记录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

(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不属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在销售现场和办公场所公示违法行为、暂停楼盘销售、暂停其交易登记以及暂停其资产转移登记手续办理等限制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预售许可、资质审批等予以限制。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房屋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由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登记备案手续;拒不补办的,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禁止其从事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按揭贷款发放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期划款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监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房屋的;或者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已收转让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一)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

(二)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

(三)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

第六十三条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房地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停业整顿,对个人由原注册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第六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其开发资质。 第六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中,不遵守法定期限及程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市公共租赁房的交易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三)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

(四)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以在建的商场、铺面、市场摊点或者办公用房向社会公开招租和以在建商品住宅、公寓楼对外出租的行为。

(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六)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七)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八)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购房政策202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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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本市户口和非本地户口买房条件

本市户籍:

1、首套房:在重庆无房无贷,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二套房:在重庆市拥有1套住房(无论贷款结清与否),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三套房及以上:在重庆拥有三套住房及以上,全款;

4、公寓和商铺:公寓和商铺(40年产权)首付一律5成,只能商贷最长贷款年限10年。

非本市户籍:

1、外地人贷款买房应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如果是全款,不必提供其他证明。

2、非重庆居民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纳税证名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手续不全算第二套房,银行对于异地贷款购房不仅要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还要收入证明和偿还能力证明。

重庆对三无人员在渝买房政策:(三无: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

1、重庆取消三无人员限购,实际上,重庆目前对于三无人员不限购,全款还是可以随便买的,但是有其他限制政策;

2、重庆从2020年6月28日起,已正式出台对外地”三无人员“的房贷限制政策。也就是说,对不能提供连续1年以上的”重庆市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三无人员,银行不得对其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且每年要交最少千分之五的房产税;

3、若是属于外地”三无人员“,则在重庆购房不能按揭贷款,只能全款买房住宅,但是如果是买商业性质的比如公寓、商铺、写字楼等楼房,有些楼房是可以支持三无、正常办理贷款。

如何认定是否为本市户籍?

1、购房人家庭成员为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发证机关所在地作为判断是否为本市户籍的依据。

3、购房人持军官证、士兵证、(不含本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视同为本市居民。

重庆目前没有限购政策,但是重庆房屋是限售的,具体规定如下:

1、自2017年9月23日起,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2、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重庆最新房贷政策

商业贷款

2021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这是自2020年5月起,LPR连续9个月未有变动。

目前重庆各大行的贷款利率如下,可做大致参考。

公积金贷款条件

重庆主城区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远郊区县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必须是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重庆市户口的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3、所购房产楼龄不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能为混合、砖木结构;

4、不接受已使用过的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欠款的申请;

5、上次公积金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申请公积金;

6、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女不能超过55岁,男60岁,单位出证明可适当延长5年;

7、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本市或外地户籍职工),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主城区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远郊区县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以下任一情形均认定为非首套住房:

1、经公积金中心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2、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3、经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异地公积金购买如何申请?

申请地点:申请购买一手房的直接将材料交给开发商办理就可以了。申请购买二手房的需要去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办理网点。

申请程序:申请程序和本地公积金申请贷款是一样的。

申请材料:与本地贷款的材料是一样的,只是需要另外出具一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证明去哪开:向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缴存贷款情况后,即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额度

1、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配偶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2、最高贷款成数: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3、可贷额度: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贷总额度=借款人家庭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倍。

4、其他额度规定;二手房按揭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首付比例

根据《重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贯彻国家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2018年起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并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按时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配偶参贷的,每笔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额度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公积金个贷共同借款人。

重庆商铺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

1、买家支付: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为11元/平方米。

(2)重庆商铺买卖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印花税:0.05%

(5)、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3%。

2、卖家支付:

(1)重庆卖家出售的时候,商铺不论年限,都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重庆房屋产价的0.05%。(3)土地税:可提供重庆上手购房票据的,土地税=[转让收入-上手票据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不能提供上手购房票据的,土地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

(4)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为(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当于个人净收入。

(5)营业税及附加税:可提供上手购房票据的,为(转让收入-上手票据价)×5.5%。不能提供上手票据的,为转让收入×5.5%;税费为差额的5.56%。

(6)土地出让金:重庆商业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7)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本次征收重庆土地出让金价款的3%征收。

重庆公积金贷款政策

中心城区外住房不纳入套数核查范围

《通知》进一步优化了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其在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

缴存职工家庭在重庆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超过两次。

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通知》明确了降低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

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在提高贷款额度方面,《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2021年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提取公积金时,需要了解具体的要求。那2021年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PChouse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1、全面推行网上提取公积金。

2、提取手续更简单:全款购房提取、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手续均简化。

3、手续有变:不再提供纸质提取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办事处应充分利用电子签名、高拍仪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提取申请确认及证明材料采集和留存。

4、提取优先保障基本住房消费:

(1)本市所购住房、外省所购住房都可申请提取: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使用在本市所购住房申请提取,职工或配偶属于外地户籍的,也可使用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所购住房申请提取。

(2)偿还商业贷款的一年提取一次: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贷款结清后一年内仍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4)条件有变,老旧小区电梯改造可提取,农村户籍不再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租购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及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的要求,职工不再以农村户籍为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庆发布27条地产政策明确公积金贷款住房认定标准

重庆市日前发布稳经济政策包,其中,包括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套数认定等在内的房地产政策27条。政策显示,重庆将明确公积金贷款住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新购住房的,实行“认房认贷”。“认房”方面,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中心城区以外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全市住房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认贷”方面,只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关于重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和重庆公积金贷款计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重庆本市户口和非本地户口买房条件

本市户籍:

1、首套房:在重庆无房无贷,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二套房:在重庆市拥有1套住房(无论贷款结清与否),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三套房及以上:在重庆拥有三套住房及以上,全款;

4、公寓和商铺:公寓和商铺(40年产权)首付一律5成,只能商贷+最长贷款年限10年。

非本市户籍:

1、外地人贷款买房应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如果是全款,不必提供其他证明。

2、非重庆居民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纳税证名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手续不全算第二套房,银行对于异地贷款购房不仅要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还要收入证明和偿还能力证明。

重庆对三无人员在渝买房政策:(三无: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

1、重庆取消三无人员限购,实际上,重庆目前对于三无人员不限购,全款还是可以随便买的,但是有其他限制政策;

2、重庆从2020年6月28日起,已正式出台对外地”三无人员“的房贷限制政策。也就是说,对不能提供连续1年以上的”重庆市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三无人员,银行不得对其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且每年要交最少千分之五的房产税;

3、若是属于外地”三无人员“,则在重庆购房不能按揭贷款,只能全款买房住宅,但是如果是买商业性质的比如公寓、商铺、写字楼等楼房,有些楼房是可以支持三无、正常办理贷款。

如何认定是否为本市户籍?

1、购房人家庭成员为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发证机关所在地作为判断是否为本市户籍的依据。

3、购房人持军官证、士兵证、(不含本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视同为本市居民。

重庆目前没有限购政策,但是重庆房屋是限售的,具体规定如下:

1、自2017年9月23日起,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2、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重庆最新房贷政策

商业贷款

2021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这是自2020年5月起,LPR连续9个月未有变动。

目前重庆各大行的贷款利率如下,可做大致参考。

公积金贷款条件

重庆主城区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远郊区县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必须是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重庆市户口的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3、所购房产楼龄不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能为混合、砖木结构;

4、不接受已使用过的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欠款的申请;

5、上次公积金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申请公积金;

6、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女不能超过55岁,男60岁,单位出证明可适当延长5年;

7、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本市或外地户籍职工),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主城区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远郊区县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以下任一情形均认定为非首套住房:

1、经公积金中心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2、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3、经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异地公积金购买如何申请?

申请地点:申请购买一手房的直接将材料交给开发商办理就可以了。申请购买二手房的需要去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办理网点。

申请程序:申请程序和本地公积金申请贷款是一样的。

申请材料:与本地贷款的材料是一样的,只是需要另外出具一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证明去哪开:向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缴存贷款情况后,即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额度

1、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配偶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2、最高贷款成数: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3、可贷额度: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贷总额度=借款人家庭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倍。

4、其他额度规定;二手房按揭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首付比例

根据《重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贯彻国家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2018年起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并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按时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配偶参贷的,每笔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额度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公积金个贷共同借款人。

重庆商铺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

1、买家支付: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为11元/平方米。

(2)重庆商铺买卖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印花税:0.05%

(5)、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3%。

2、卖家支付:

(1)重庆卖家出售的时候,商铺不论年限,都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重庆房屋产价的0.05%。(3)土地税:可提供重庆上手购房票据的,土地税=[转让收入-上手票据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不能提供上手购房票据的,土地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

(4)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为(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当于个人净收入。

(5)营业税及附加税:可提供上手购房票据的,为(转让收入-上手票据价)×5.5%。不能提供上手票据的,为转让收入×5.5%;税费为差额的5.56%。

(6)土地出让金:重庆商业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7)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本次征收重庆土地出让金价款的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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