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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出口退税深圳政策规定_二手车出口退税深圳政策

tamoadmin 2024-06-03 人已围观

简介1.我国出口退税的政策有2.进出口退税政策3.深圳出口退税多久到账4.二手车出口退税是什么税5.出口退税政策是什么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深国税发〔2010〕72号 发布日期:2010-05-25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1.我国出口退税的政策有

2.进出口退税政策

3.深圳出口退税多久到账

4.二手车出口退税是什么税

5.出口退税政策是什么

二手车出口退税深圳政策规定_二手车出口退税深圳政策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深国税发〔2010〕72号 发布日期:2010-05-25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

(一)出口的自产产品;

(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

(四)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五)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

(六)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

(七)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八)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

(九)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附件1),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2.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经审核合格后,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深圳市内的跨区迁移,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在确认迁移企业已办结所有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后,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迁出企业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直属税务分局(机算机信息管理科)依据该说明变更免、抵、退税管理权限。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办结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包括:

1.企业迁移前全部所属期免、抵、退税单证审核;

2.查询已完成审核的免、抵、退应补税款是否已入库,对未缴税款应通知企业补缴并确认入库;

3.查询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并按规定处理完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注销其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注销其税务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应填报《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

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也可以是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时限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凭证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原件,打印件及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打印件,见附件4,一式四联);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打印件,一式四联);

(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

(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

(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

(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

(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

(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月已审批确认并销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期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5.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或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见附件11),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准后,可最长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特殊报关方式应包括集中报关、港口报关、通过监管仓出口等方式。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营方式特殊”应包括:(1)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并在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2)和《关于核实外汇核销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3),核实其无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由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通过正式文件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登记、申报、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并打印相关报表、免税证明,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时随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账)册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办理手册登记。

2.免税进口料件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手册核销时应根据《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或《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及相关的报关单(如进料征税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进料料件退换)等)计算应调减的进口料件金额。应调减进口料件包括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和因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料件。

如果企业能清楚核算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的,按企业实际结算价格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的调减金额,未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报关单上的价格折合人民币后计算扣减金额。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单证证明开具流程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相关电子表格,与手工填写的相关纸质证明一起报送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在纸质证明上签字、盖章。相关纸质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保管以备查。

(待续)

我国出口退税的政策有

外贸公司。在二手车出口贸易中,外贸公司可以将购买关税金额足额付给工厂,然后工厂自行申请退税,最终将退税金汇入工厂账户中,外贸公司均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证明,该证明需要经过财政部制定的代理出口商在其所代理的出口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提供的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尊重海关监管规定、完备货物出口证明文件等要求。

进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主观: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 增值税税率 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深圳出口退税多久到账

进出口退税政策如下: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也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以下出口货物可以退税:

1、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2、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其他可以退税的出口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二手车出口退税是什么税

问题一:深圳增值税退税多久时间到账? 一个月内,一般二十多天就可以了!~

问题二:深圳办理退抵税业务多长时间可以到账 领取通知后20-30天内到账。

以下为例:深圳地税误收多缴退抵税

一、业务类别:征收

二、业务概述:误收多缴税款退抵税是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包括:误缴退税、查处及裁决退税、误征退税。

三、政策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抵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SB032《退税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身份证复印件(个人)3.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不用提供)4.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复印件(正确和错误的完税凭证都要提供,验原件)5.《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验原件)(查处类退税适用);6.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7.申报表复印件(供选)8.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和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代扣代缴非居民退税需提供)9.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船税退税)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办理方式:大厅办理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办税员准备资料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办理 需准备的资料:1.退(抵)税款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盖公章2.申请报告原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4.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系统回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办税员资料准备完毕后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受理文书,征收大厅前台管理员受理后会 给回文书受理回执

领取文书受理回执后预计60个工作日后办税员手机会收到地税局的领取文书的通知, 办税员回征收大厅领取已批复的文书

问题三:第一次出口退税申请成功以后什么时候能拿到退税款?以后每月要准 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年内不退税,你已是第13个月了,经税务机关审核你公司前13个月内的出口免抵退税额,若经免抵调库后仍有退税的,会在近期内将应退税额退到你公司所指定的企业(不能用个人帐户)帐户中,但多数地方在第一笔退税前都须经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查看企业财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等相关情况后。符合条件的就予以退税了,否则需整改后才予以办理退税。今后就纳入按月(销售收入额较小的小型企业极按年退税)正常退税了。希望你能及时收到所退税款。 查看原帖>>

问题四:深圳出口退税必须要的资料有哪些 1,报关单。

2,出口销售发票。

3,进货发票。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单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涉及征税的时候才要。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这个资料现在只要求外汇局有数据就可以。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问题五:深圳2%个税返还申请后,一般款项多久才能到账? 5分 一般是 代征报酬领据开出后 7个工作日内。如果延误了,可以电话咨询税务分局咨询具体原因。

问题六:深圳公司办理出口退税需要什么要求,有哪些步骤 1、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书

2、海关登记备案证明书

3、对外贸易登记证书

问题七:深圳代理退税报关要注意哪些事项 代理退税报关一定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一定不能出差错,否则会影响客人退税的

问题八: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去哪里登记备案和交单,交单包括什么单据?谢谢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登记备案和交单均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口(与滨海大道交界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楼;

交单单据包括: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核销单(如有必要)、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明细表、出口进货明细表

问题九: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退税需要哪些资料?深圳服务公司具体流程操作? 有关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退税里面有很多流程手续要办理,而且有许多日常业务的小窍门。信息量非常大,客户如果不了解,建议不要去盲目去操作,否则做错了,带来的麻烦比你不懂更大。这样的问题可以交给深圳市瑞尔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我们提供专业一条龙服务。公司优势代理退税,多种代理方式灵活选择,能保证你的利益最大化。操作流程:我公司提供指定公司帐号,客户汇好外汇后,提供银行水单,我公司收到核对后,按照银行当天牌价结算还客户(节假日除开)结算出来客户可以提供公,或者私帐号为客户打入。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出口退税政策是什么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二手车出口退税是指出口商在出口二手车时,可以申请退还其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出口二手车可以在出口窗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在出口时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以便在出口时获得退税。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出口退税计算公式,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 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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