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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二手车交易限制条件,徐州2手车买卖

tamoadmin 2024-05-27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规范经营有哪些要求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4.徐州国四车能过户吗5.二手车交易都需要什么手续?6.徐州二手车国几能落户1,徐州对于二手车上牌没有限制,只有北京等几个大城市对排放标准有要求。2,徐州车管所在矿山路33号,矿山路小学东200米。3,外地的需要办理暂住证才能上牌。4,不到年检时间无需年检就可过户,等过户之后,按照规定时间去年检即可。另外,不知道你的情

1.二手车规范经营有哪些要求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4.徐州国四车能过户吗

5.二手车交易都需要什么手续?

6.徐州二手车国几能落户

徐州二手车交易限制条件,徐州2手车买卖

1,徐州对于二手车上牌没有限制,只有北京等几个大城市对排放标准有要求。

2,徐州车管所在矿山路33号,矿山路小学东200米。

3,外地的需要办理暂住证才能上牌。

4,不到年检时间无需年检就可过户,等过户之后,按照规定时间去年检即可。

另外,不知道你的情况,如果你将来要在徐州生活,为什么不在徐州买车?还要买外地车呢?你可以在你的身份证所在地买车,挂牌,这样可以把车开去徐州,年检就可以在当地年检,这个没问题的。

二手车规范经营有哪些要求

导读二手机动车过户流程是买卖二手车过程中不可省略的重要程序,车辆过户实际上就是变更车辆所属人,车辆不过户对买卖双方都会带来不便。办理二手车过户可以从法律上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保障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如避免买到走私车和盗抢车等,同时明...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二手机动车过户流程和条件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二手机动车过户流程

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请注意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与车主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应当由原车主提前变更。

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3、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特别要注意交易车辆有无违章或未处理的事故。

4、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前往购置附加费大厅办理购置费的变更或转籍。

5、变更养路费车主姓名或转籍。注意查看购置费档案是否健全,养路费是否欠缴。

根据税法规定,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而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二手机动车过户的条件

有合法来源和手续、无遗留银行质押和法院封存记录、无遗留交通违章和未处理事故记录、无遗留欠费记录、所有证件齐备。

三、二手机动车过户前的准备

1、开据交易:缴纳二手车交易税。私户(裸车现价)1%收取,公户(裸车现价)3%收取。

2、车辆外检: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10元的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这些办完后,可以将车停到停车场,进入过户大厅办理归档手续。

3、车牌选号: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另外,过户费各个交易市场略有不同。

4、转移迁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身份证,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四、二手机动车过户需要的手续

卖方

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如果之前过过户就是过户票)。卖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买方

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部分城市改用居住证,能联公安网的)买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双方

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

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五、二手机动车过户收费

收费标准

二手车公平价格过户费主要按排量、年份进行收取,根据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等车辆类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围、载重量范围等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

北京二手车过户费用基本差不多,最低过户费用200元,最高过户费用800元,其中1.0L以下排量收费200元,1.0L-1.9L排量收费400元,2.0L-2.9L排量收费600元,3.0L及以上收费800元。

收费算法

以宝来1.8手动款为例,根据收费标准,起始价为1400元,最低价为300元,其15年内过户费每年平均下降(1400元-300元)÷15年≈75元。由于前3年折旧率高,每年过户费降120元,则2002年车型过户费为:1400元-3年×120元=1040元。3年以上车型折旧率递减,每年过户费约降100元,则2003年车型过户费为:1400元-3年×120-100元=940元。以此类推。

六、二手机动车过户签订合同

一、明确相关事项

在签订二手车过户合同时,特别要注意合同上的字眼,诸如违约责任、相关手续费用的问题,另外对于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确定好的相关事项,需要在合同上以文字形式体现出来。这样,可以有效提防可能出现在合同里面的隐含条款和免责条款。

二、谨防文字游戏

初次买卖二手车的人由于对二手车交易流程以及相关的知识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容易进入盲区,如果签署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描述含糊不清,那么到时候出了事的只能自己吃哑巴亏。

如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发现车辆有盗抢记录或扣车记录或写着“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这里对“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的说明,就是一个文字游戏,就极易在退款依据及退款实际数额方面让人产生误解。

七、二手机动车保险过户

二手车保险过户很简单,其实就是在二手车交易后,对车辆原保险批单进行受益人及车牌号进行变更。

二手保险过户需要在二手车交易过户之后,并且在办理好登记证车主信息变更,领取新的车辆号牌及行驶本之后。

二手车交易中不全是本地交易,在进行异地交易的前提下。二手车保险不一定非要进行过户,可以选择直接将保险退掉,但需要保留交强险(交强险在落户地上牌后也可以退掉重上)。

八、二手机动车保险过户必要条件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随着二手车交易的增多,随之发生的保险问题也时有发生。未经交警部门正式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车交易,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被承认。所以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办理保险过户是重要的环节。同时二手车保险过户也能有效防止二手车诈骗发生。

二手机动车私人过户

一、产证要合法产证上的钢印号、发动机号、登记日期,这都是需要特别关注的要点。除了要核实之外,还要注意是否有涂改痕迹,出现涂改痕迹基本可以和交易陷阱划等号了。

二、车辆购置税一定要检查一下原车的税单,有些车原来没有交过购置税,在过户后这些未交税、免交税的车辆会被要求补齐购置税,这可是一笔为数不菲的支出,所以谁来补交的问题一定要确定。

三、养路费对于养路费这块内容基本没有空子可钻,只要注意看一下缴费凭证,上面清楚地记录了养路费的期限,就可避免纠纷的发生。(如今养路费已取消)

四、保险过户应及时办清二手车过户手续,以免索赔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五、车辆本身抵押车辆、被监管车辆是被禁止交易的。车辆信息可通过车管所查询。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身边的一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一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太平洋汽车网找进行咨询。

百万购车补贴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三条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四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十五条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五)车辆保险单;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徐州国四车能过户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二手车交易都需要什么手续?

国四车能不能在徐州过户,还要看是不是在徐州本市内过户,环保排放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徐州市以外的车辆入本地落户,并不针对已经落户的徐州本地车辆。

所以如果车辆是在徐州本市区内过户就不用考虑国四车能否过户的问题,只要车辆车况良好且符合徐州车辆过户的条件就可以。而徐州本市以外的国四车就不能过户到徐州了。

那么如果徐州以外的车辆由国四升级到国五,能在徐州过户和上牌吗?

可能有不少徐州车主想要通过技术手段来将国四的车辆变成国五的车辆,然后再过户到徐州来,从技术上来讲这种方式确实可以让汽车的尾气排放达到国五的标准,但是这和国四车能不能在徐州过户并无关系,因为车辆的登记信息在当地车管所依然是国四的标准,车辆想要在徐州完成过户依然是一件不太可能的事情。

国四的车能迁入徐州吗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因此徐州已经实行国五排放标准了,那么国四的车还能迁入徐州吗?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取消已经实施的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下面(www..com.cn)就来为徐州的车主们解读下这个《意见》,到底国四车能否迁入徐州。《意见》规定:对于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转......查看全文>>

徐州国四车能上牌吗国四车能否在徐州上牌,是许多徐州车主关心的话题。目前徐州市内估计还有部分国四车在流通,特别是一些国四二手车的交易,这就会涉及到徐州国四车能不能上牌的问题。下面(www..com.cn)告诉你国四车在徐州到底能不能上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开始正式推行国五标准的车辆,也就是说,根据规定,徐州国四车辆将全面退市。因此,国四车辆已经不能在徐州上牌了。......查看全文>>

徐州二手车国几能落户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身份证。

卖方出示车主身份证,用以证明车主的合法公民身份;买方同样也需要出示身份证证明其合法的公民身份;如果买方为外地人,但是想要上当地的拍照,则需要出示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居住证)。

3、车辆登记证。

车辆登记证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其上记录着车辆的有关情况,在二手车怎么过户和上牌的过程中极为重要,卖方需出示车辆登记证才能表明其车辆的所有权,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卖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出示车辆登记证,那么买方就必须有所警惕,因为车辆很有可能是非法盗窃得来的黑车。

4、车辆行驶证。

车辆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因此,车辆行驶证是车辆过户手续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手续,因为如果缺了它,你过户到的车辆是不能到道路上行驶的,这就相当于你买了个大玩具,而不是可以开出门的车。

5、购车原始发票或过户票。

按照规定,丢失机动车发票后,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而且重新补开机动车售票发票的程序很麻烦,所以广大车主想知道二手车怎么过户和上牌的,在购买新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开具发票并妥善保存。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如果卖方是单位的话还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如果买方是单位,也要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7、二手车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在二手车怎么过户和上牌中极为重要,在签订之前必须注意合同的规范化,车辆信息要透明。避免不法分子在内容中利用“文字游戏”钻了空子损害买方的利益。

8、属于小、微载客车辆,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案例:2013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高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名下小型轿车转让给被告高某;该车自交车之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被告高某负责,与原告无关;过户费由被告高某承担,原告积极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被告高某支付了价款,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但经多次催促,被告高某一直拒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高某履行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判令自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与原告无关。

被告高某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车辆已于交付次日就转让给了案外人雒某,现在车辆又转让给了第三人仇某。且从车辆转让到2017年年初,原告从未催促其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第三人仇某陈述,涉案车辆确实是被告高某转让过来后,通过案外人雒某转让给他的,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原告也从未联系过他。经调查,涉案车辆存在违法未处理情形,且自2013年至今未进行审验,已达报废标准。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且已交付对方使用,但却因为各种原因买卖双方未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情况发生。

广大车主如果要转让车辆,要及时陪同新车主去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名下的车辆若是不要或坏掉的话,该报废要报废,该注销要注销,以免对日后车辆过户等事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甘肃网-买卖二手车及时过户很重要 法官提醒:及时过户才能

以上内容参考:泉州新闻网-车辆过户应注意 买卖二手车及时办理手续避免麻烦

徐州二手车落户政策?

徐州实行第五阶段国度灵活车排放尺度。(简称:国五尺度)自2016年4月1日起,全部出口、贩卖和注册挂号(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处),须切合国五尺度请求。

江苏汽车迁入尺度是几许?

江苏省各地汽车迁入尺度以下:

南京:国5排放尺度,初度挂号5年以上的相干车辆不容许迁入,若迁出则需买家加入

姑苏:国5排放尺度,初度挂号5年以上的相干车辆不容许迁入

无锡:汽油_5排放尺度,柴油国3排放尺度,出口车05年从前需国4排放尺度,不切合尺度的不容许迁入

常州:国5排放尺度,不切合尺度的不容许迁入

淮安:国5排放尺度,不切合尺度的不容许迁入

连云港:国5排放尺度,不切合尺度的不容许迁入

南通:国5排放尺度,不切合尺度的不容许迁入

扬州:国5排放尺度,不切合尺度的不容许迁入

镇江:国5排放尺度,不切合尺度的不容许迁入

泰州:国5排放尺度(除低速车、挂车、摩托车和质量大于3.5吨车辆)

宿迁:国5排放尺度(除低速车、挂车、摩托车和质量大于3.5吨车辆)

揭示:落户前肯定要征询好本地车管所或相干业余人士。

扩展资料;

徐州国四车能上牌吗

国四车能否在徐州上牌,是许多徐州车主关心的话题。目前徐州市内估计还有部分国四车在流通,特别是一些国四二手车的交易,这就会涉及到徐州国四车能不能上牌的问题。下面车主指南告诉你国四车在徐州到底能不能上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开始正式推行国五标准的车辆,也就是说,根据规定,徐州国四车辆将全面退市。因此,国四车辆已经不能在徐州上牌了。徐州的车管所,只接受国五排放机动车在徐州落户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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